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6-12-06 13:29:10
发布人:院长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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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 废止 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吉教法字〔2016〕15 号
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,梅河口、公主岭市教育局,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各省属高校,各厅直单位:
根据《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经审核,下列文件废止:
1.《关于印发<吉林省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暂行条例>的通知》(吉教委体通字〔1996〕2号);
2.《关于加强普通高中艺术教育的意见》(吉教体字〔1998〕18 号);
3.《关于发布<吉林省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“十不准”公告>的通知》(吉教委基字〔2000〕4 号);
4.《关于印发<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吉学位〔2005〕12 号);
5.《关于印发<吉林省教育厅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吉教科字〔2006〕6 号);
6.《关于印发<吉林省中小学实验室规程(试行)>的通知》(吉教装备字〔2009〕8 号);
7. 《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吉教财〔2013〕29 号);
8. 《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基金会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》(吉教财〔2013〕26 号)。
现予公布。
吉林省教育厅
2016 年 11 月 30 日
(联系人:刘锐,联系电话:0431-82713294)